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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成医保办[2021]5号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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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28:53 |
| 信息简介: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待遇享受期内,暂停或终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四个月内接续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终止次月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