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清算工作的顺利实施,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汇总纳税企业年度税收清算评估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开展对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收清算评估工作。
指引共分为 10 篇,分别为增值税篇、企业所得税篇、个人所得税篇、房产税篇、城镇土地使用税篇、土地增值税篇、契税篇、印花税篇、城市维护建设税篇、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篇,可作为城市更新过程中相关主体办理涉税涉费事宜的政策参考。
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45件,其中,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44件、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1件。现将废止和失效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已按照苏人社发〔2022〕58号文件、苏人社发〔2022〕70号文件申请享受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在本通知下发后需要变更政策到期后补缴方式的,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提出申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的规定,并在附注中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
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推动《江苏省外商投资条例》立法,提升鼓励类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效率,强化外资企业和项目服务协调工作。
到2024年,全省净增残疾人就业5万人,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7万人次,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更趋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向各预算单位经办机构提供工伤发生率、支缴率等相关参考数据,各预算单位经办机构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费率核定工作。
如因未参保或参保登记错误导致无法缴费的,请至各级医保部门或各乡镇(街道)劳保所处理。如有参保和待遇问题,请咨询医保部门;缴费方面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江苏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 2022-10-27 《江苏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已于2022年10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1月1
破产重整、和解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被认定失信且失信信息记入信用档案的,破产重整、和解企业或其管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后申请信用修复。
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理全市通办业务过程中,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受理税务机关依法依规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缴费人的相关涉税费违法违规行为,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自2022年11月7日起,江苏省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培养行业优秀人才入选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或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取得相应证书的一次性给予事务所最高10万元奖励。
省注税中心编制控制数10名,国、地局各5名,人员分别从省国、地局现有正式人员中调配,人员隶属关系不变。为保持工作连续性,省注税中心现任主任、副主任及正式工作人员暂不变动,人事、工资关系仍在原单位不变。
增强管理意识,健全管理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增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意识,高度重视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工作。要建立对达标小规模纳税人适时发现、及时督促、依法认定、定期检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并严格执行,确保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到位。
为便于纳税人高效便捷、错峰有序完成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已通知各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分批分期办理年度汇算的时间,请纳税人尽可能按照通知的时间段办理。如确因工作繁忙等原因不便在此段时间办理的,可在年度汇算期内,与税务机关预约或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21号)精神,进一步理顺省与市县财政分配关系,支持各地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保障市县财政平稳运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按照5号公告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指定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负责受理全省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业务。具体地址为: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邮政编码:450008,联系电话:0371-56989680)。
涉及企业改革的处理。自国发〔2017〕49号文件印发之日起,划转范围内企业实施重大重组,改制上市,或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改革事项,企业改革方案应与国有资本划转方案统筹考虑。
各单位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后,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评审专家推荐汇总表(技术专家)》《高新技术企业评审专家推荐汇总表(财务专家)》,审核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于5月15日(周五)前邮寄至河南省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电子版同时发送至指定邮箱。
总体目标。通过“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整合政府行政资源,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简化市场准入手续,推进政府公共服务效能最大化和商事登记便利化,降低创业成本,激发投资创业活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执法关系和谐、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途径。我省国税系统一向把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放在依法行政工作的突出位置,持续深入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各县(市、区)税务部门要及时梳理研发项目,6月25日前将有异议的项目转请至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科技部门,逾期视为无异议。各省辖市科技局或省直管县(市)科技部门于7月31日前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
企业登录加计扣除系统,按照加计扣除系统提示要求,如实准确填写研发项目、辅助账汇总表等信息后上报,并上传所填写信息准确、真实、有效的企业承诺书。(具体操作指南请登录http://jjkc.hnkjt.gov.cn下载河南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系统用户操作手册)
通用设备抵扣规定:国办发〔2000〕12号规定,税控系统专用和通用设备的购置费用准予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同时可凭购货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最新内容
-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 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5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 6桂财税[2026]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取得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第二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告
- 7沈财预[2026]8号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市级]名单的通知
- 8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 9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10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会计准则
热点内容
-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参数的通知
- 2晋科函[2026]106号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指南
- 4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吉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的补充通知
- 5赣医保发[2026]4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6闽科规[2026]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 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829号建议答复的函
- 8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 9渝人社规[2026]1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 10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推荐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