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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致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一封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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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19:31 |
| 信息简介: | 按照5号公告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