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评审通过人员请登录:https://www.jsrcxxg.com/ec/(江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的“电子证书管理系统前台”)查询、下载高级会计师职称资格电子证书。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1821元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时间由各设区市确定。
收费单位收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禁收费不开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非税收入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相关电网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进行代征,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风险提醒:是否存在上述情形而未记收入的情况。如:“坏账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以及企业辅助台帐,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营业外收入”科目,结合质保金等长期未付的应付账款情况,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当期收入。
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如张先生的小孩在2018年11月已经年满三周岁,在2019年3月1日将子女教育扣除信息报送扣缴单位,子女教育每月可扣除金额为1000元,则扣缴单位可在3月8日工资发放时,计算张先生的子女教育的累计可扣除金额为3000元,可以在当前月份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果纳税人对本人或配偶的房贷是否符合条件还不太确定,可以抓紧查阅合同或者咨询有关部门,尽快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如果确实在单位发工资前来不及报送,也没关系,可以在相关事项确定后,再填报扣除信息。
预缴税款也能享受优惠。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按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的,在预缴地实现的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为适应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实际需要,经请示总局同意,2019年1月申报纳税期限由1月15日延长至1月18日。
近日接某行业协会人员反映,河南某涉税业务服务公司代理华测电子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华测CA)发放“法人一证通”CA证书收费业务。我局接到反映后,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约谈公司相关人员,要求从即日起,凡涉税业务服务的公司单位,不准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办理任何CA证书的收费业务,确保2018年7月20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免费身份认证登陆方式的通告》精神落实到位,确保纳税人免费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网上涉税业务。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停机升级期间,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和各地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对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以后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除定期定额之外),请纳税人使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端申报(http://www.ha-n-tax.gov.cn/003/bsfw_302/zlxz_30204/index.html?NVG=2&LM_ID=30204),或到办税服务厅申报。
所有评审通过人员的经本届评委会签章后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末页(需归入本人档案)等相关文件材料,将统一采取邮寄到付的方式,通过中国邮政EMS从南京送达。
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4.9%增加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不高于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额。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原则上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一致,参保人员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间自行选择。省公布的2022年1月-12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为4250元,上限暂为21821元。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关于发布2022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13号)文件精神,2022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的执行时间一般参照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于2022年起实施每年为一个考核周期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即注册会计师每年(从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接受继续教育累计不得少于40个学时。
对专家委员会和委员工作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进行考评,并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的变化情况,对专家委员会类别和组成人员向省注协秘书处提出调整建议方案。
“十四五”期间,全省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50万套(间)以上,南京、苏州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力争达到30%。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城市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得到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明显改善。
缴费工资基数的组成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社险管〔2007〕9号)等规定执行。
企业招用劳动者,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条件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严格落实有关经办内控、基金监管岗位与人员的配置规定,设区市要有专门内控、监管部门,县级至少要有专职内控、监管岗位。加强一线直接经办、监管工作人员,特别是乡镇(街道)社保工作人员、村(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建设。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1821元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执行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020年6月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文件规定,苏州工业园区在2022年1月1日前逐步过渡到执行全省统一的单位缴费比例(16%)。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分为十二档,依次为4250元、5000元、6000元、7000元、8000元、9000元、10000元、12000元、14000元、16000元、18000元及21821元。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1821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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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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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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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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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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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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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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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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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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