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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人社发[2021]109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1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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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29:09 |
| 信息简介: | 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4.9%增加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不高于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额。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