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实行简并征期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时间原则上调整为按季申报,即季度终了后15日之内报送本季度内三个月的月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仍可按月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
相关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地下水取水许可实行属地管理,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表水取水许可按市区两级分工由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推行后,部分受票方反映,在将电子发票打印为纸质发票办理财务报销时,存在多次打印、重复报销的隐患。
为加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7]43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纳税人登录市国税局网上办税服务厅,在填报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的同时,由系统自动计算并填写地税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税款,确定税额后一并申报。同时,纳税人可通过印花税申报功能,申报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印花税。
按照市政府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津人社局发[2017]93号)有关要求,我局对现行有效的人力社保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电子缴款凭证》适用于纳税人通过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纳税款后,自行在税务机关网上申报缴税系统或终端设备进行查询、下载打印使用的电子凭证。在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后,纳税人可将打印的《电子缴款凭证》作为记账核算凭证。
中介机构的条件与职责,专家条件与职责、纪律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中相关规定执行。对发现有弄虚作假、出具假证、营私舞弊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和专家,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审核认定,天津市蓝盾基金会、天津北方新金融研究院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自2017年12月1日起,由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取的赔(补)偿收入作为非税收入-其他收入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为赔(补)偿收入执收单位,应按规定通过门户网站和对外窗口公示收取依据、项目、对象、范围、标准和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市财政局对中央、市级PPP示范项目,按照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奖励,具体为投资规模3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200万元,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奖励400万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奖励600万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天津市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天津市纳税人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审核认定,天津市软件行业协会、天津市英诺威特创业学院、天津仁怀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本套报表为基层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向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年终会计决算报表格式,适用于我市经营粮油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粮食事业单位填报。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开通全国版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地税子系统的通知》(津财库[2011]20号)有关规定,经过前期联调测试,天津华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宁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已具备加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承办远程电子申报纳税业务的条件,并于2018年2月1日起受理以上业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审核认定,天津市院士专家工作发展促进会、天津市胸科医院医学事业发展基金会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自2017年度起5年内有效。
为做好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接收工作,税务部门正在进行申报系统的开发及测试工作,因此2018年3月1日暂无法接收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网上申报,具体时间待系统修改完成后另行通知。
为了深化落实 “放管服”改革的相关要求,便利纳税人网上办税,现编制我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涉税申请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共计6大类38项,予以发布。
深入开展“春风行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新要求的重要手段。
对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资料,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核算软件,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处罚权力;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权力;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权力。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网上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可访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s://www.tjsat.gov.cn),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进入“涉税专业服务”模块选择相应功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办理《清单》中所列事项,可通过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或网上办税等方式实现“最多跑一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的规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了2017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现将2017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的纳税人名单予以发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普通发票管理水平和数据应用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停止使用部分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8年4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已开通网上办税业务的纳税人可通过天津国税网站(www.tjsat.gov.cn)进入网上办税服务厅,选择并登陆“网上办税”,通过“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模块自行开具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开通全国版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地税子系统的通知》(津财库〔2011〕20号)有关规定,经过前期联调测试,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已具备加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承办远程电子申报纳税业务的条件,并于2018年4月1日起受理以上业务。
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的非即办事项受理纳税人申请时出具的文书。如《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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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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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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