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办理《清单》中所列事项,可通过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或网上办税等方式实现“最多跑一次”。
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降低办税成本,提升服务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天津市税务局”)决定对部分涉税事项推行同城通办。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相关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整合原国税、地税网上办税服务厅多渠道网上办税途径,构建统一渠道的PC端办税、移动端办税和自助终端办税。实现统一登录、统一界面,纳税人可以在天津市网上税务局中一次登录办理原国税、地税在网上办理的全部涉税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市局、区局税务机构分步“挂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体安排,实行分步分级方式更换表证单书的文头、落款、局轨、字轨及编号等,现将市局挂牌至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调整完成期间20个表证单书的正文中仍保留“国税”“地税”字样的但具有合法性表证单书通知如下,请周知。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即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安排,2018年6月16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正式启用(网址:http://www.tjsat.gov.cn/),为纳税人提供涉税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规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为做好环境保护税市与区收入划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合理确定工资增幅的基础上,企业应不断完善薪酬制度,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等因素做好工资分配。鼓励企业在薪酬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或对取得不同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给予不同标准的技术津贴待遇,强化工资分配中的技术技能价值激励导向。
为支撑个人所得税改革顺利推进,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推广应用了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有效满足了大部分扣缴义务人的报税需求。
制发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公告,通过实名办税系统身份证件信息采集与验证、黑名单管理等功能,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数据质量,遏制发票虚开、冒充企业人员等税收违法行为,强化税收风险管控。
全面实行发票验旧网上办理、发票寄递入户等,同时加紧制定完善相应管理制度和信息化措施,以便进一步提升纳税人使用发票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申请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自助填写符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要求的登记信息,凡能够通过信息填写生成申请材料的,均由系统自动生成格式申请材料,法律法规要求另行提交的相关文件通过互联网实现上传,申请人无须到登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将于2018年7月6日零时启用新的税务机构名称,请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及时联网升级至最新版本开票软件(包括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控盘版和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实现税务机构名称的自动更新。
为了支撑个人所得税改革顺利推行,国家税务总局更新下发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标准V1.1》,同时原技术标准不再使用。技术标准文档下载路径为: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www.tjsat.gov.cn)“办税服务->;资料下载->;软件下载->;个人所得税系统->;资料文档”。
各区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各区税务机构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启用税务登记专用章和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以下简称《公告》)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公告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推进天津市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统一,实现税务行政处罚的合法、公平、合理,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制定了《天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税务机构要统筹做好税务登记的确认、变更、注销和停复业等工作,实现税务登记事项“一窗办理”,内部信息共享共用。对当期有任一税种申报记录的纳税人,新税务机构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对纳税人在原国税、地税机关户籍管理状态不一致的,新税务机构应当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按规定处理,保持同一纳税人状态的一致性。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天津市东丽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东丽区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税务登记专用章的形状为圆形,边沿直径为38mm,边框1.5mm,印色为红色。上部环边位置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自左而右环形,字体为宋体,字高6.4mm,角度184°;中间为五角星图案,直径12mm;下部中央位置刊“税务登记专用章”字样及编号,字体为宋体,长度23.8mm。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有序做好相关工作。因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需要制定或修改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当及时依照规定程序向市政府提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改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自成立之日,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天津市静海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静海区地方税务局各区税务机构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根据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中的附表《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进行了修订。
2018年4月30日前且已正常申报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如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的则需要修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属期申报表并产生滞纳金,请纳税人予以注意。
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含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税务机关需在发票全部联次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纳税人不需加盖发票专用章;自然人之外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不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纳税人需在发票备注栏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承担天津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工作;负责天津市河东区、南开区、红桥区、西青区、静海区区域内税收和有关非税收入等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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