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在税务登记地以外的区域有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应当于2017年2月底前填写《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迁转税源交接单》(见附件1),向税务登记地地税局办理税源转出手续,2017年3月底前向房产、土地所在地地税局办理税源转入手续。
感谢您为祖国繁荣昌盛做出的贡献,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相关规定,负有自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纳税人,应依法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填报《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附件2),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也可委托代理人携纳税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有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窗口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各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区级建设项目、市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
自2017年3月20日起,天津联通启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按照《通知》规定,涉及我市取消政府性基金项目2项,包括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中的电附加和自来水附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取消政府性基金的执收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自2017年4月1日起停止征收,涉及水、电价格调整,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对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本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016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180元,月平均工资为5265元;用于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0772元,月平均工资为6731元。2017年1至3月份已办理退休的,不再重新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重新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自退休审批的次月起予以补发。
为深入贯彻《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精神,落实《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7〕5号)部署,探索推进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自2017年3月28日起,天津移动启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自主品牌加入权威国际会计公司,并且会计师事务所国内业务收入超过3亿元(含分所),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评估机构国内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分所),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审核认定,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等3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自2016年度起5年内有效。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开通全国版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地税子系统的通知》(津财库〔2011〕20号)有关规定,经过前期联调测试,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已具备加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承办远程电子申报纳税业务的条件,并于2017年5月1日起受理以上业务。
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指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正式申报纳税前,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利用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财务会计信息、备案资料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等内在规律和联系,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就税款计算的逻辑性、申报数据的合理性、税收与财务指标关联性等,提供风险提示服务。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保障金。
请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备案手续。市财政局(地税局)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在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公布,请各有关区地方税务局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依法主动公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685号)的要求,为帮助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健全研发费核算,天津市国税局开发并启用《研发费加计扣除辅助账系统》。
税收调查内容为三张需填报的报表,分别是反映调查企业属性的企业信息表、反映企业税收财务等数据的企业表和反映调查企业提供增值税、营业税的应税货物、劳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货物劳务表。
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完善企业创新体系,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提升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水平。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源,加大引进来、走出去力度,突破制约企业创新转型的瓶颈,加快推动企业发展模式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发展动力向创新驱动转变。
扣缴单位须从2017年6月1日起至7月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前,完成升级并使用新版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2.1及其以上版本)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自7月1日起,系统不再接收老版本(2.0及其以下版本)申报数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经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联合确认,现将获得201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我市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由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各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各区国、地税局转请同一行政区(功能区)科技部门对异议项目实施鉴定工作。市国税、地税局直属局和稽查局转请企业实际经营地行政区(功能区)科技部门对异议项目实施鉴定工作。
任务目标。鼓励和支持住房租赁消费,多措并举加大租赁房源筹集供应,扩大全市住房租赁市场规模。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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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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