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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鄂医保发[2023]45号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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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25:57
信息简介: 做好生育全程服务保障。明确先兆流产发生的住院或门诊费用,可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流产、引产发生的住院或门诊费用,可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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