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电子信息的单证应该单独生成正式申报数据,单独装订并在装单证的档案袋上注明:无信息申报,正式申报电子数据选择“信息不齐”上传。按照现行规定,无电子信息的单证在期限内还应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
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即:2014年4月1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方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10号)出台后,部分市(县、区)和省级单位在执行中提出不少具体问题。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浙财行[2014]10号文件,经研究,现将《<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一)》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目标要求,结合实际,科学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进一步明确发展目标、发展重点、主要任务及保障措施。并对规划提出的重大任务与重点领域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制度化、规范化的检查评估,确保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如实填报《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提供延期申报的原因报告并加盖公章,同时将延期申报数据录入“浙江省进出口网上退(免)税申报系统”,提交主管国税机关退税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同时,又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向后一个用人单位主张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赔偿金及休息休假权的,依法应予支持。
纳税服务平台从2014年4月22日起开始启用,第一批推行应用对象为各税务分局的重点企业,以后逐步推广到所有纳税人。请在推行应用范围内的纳税人及时下载软件进行安装注册(安装包及操作说明附后),并登录平台,平台可以为您提供全面系统、操作便捷、响应及时的纳税服务。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和《浙江省国税局关于开展2014-2015年度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工作的通知》(浙国税函[2014]49号)精神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此项原对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无歧义的当场办结,如出口商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有歧义的,需经核实后再进行认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现将有歧义的认定缩短为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小型微利企业在增加社会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加快科技创新与维持和谐稳定等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惠及面广,涉及企业数量较多,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落实。
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等过程中发生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工作人员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报销时可以采用凭据限额报销和定额包干两种方式,但单次出差只能选择一种伙食补助费和一种公杂费报销方式。伙食补助费与公杂费报销方式可以不相同。
各级国税机关要对辖区内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进行抽样检查,抽样数量不得低于本地区小型微利企业总数的2%,通过抽样检查,全面掌握小型微利企业经营情况、企业所得税征收情况及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现将《绍兴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请于2014年5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建议。
企业在预缴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凡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上一纳税年度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及应纳税所得额等有关指标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考虑到在上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其应纳税所得额无法确定。
电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是国家营改增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省各级国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实施方案和计划表完成各项工作。执行中若遇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请本系统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本公告规范的行政许可项目,对本单位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及时进行调整和公告,不得擅自增加、减少行政许可事项,不得擅自改变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要特别加强对本年度新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保证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预缴时享受优惠。
参加中税协举办的继续教育脱产培训,按照实际参加时间计入学时;参加省税协举办的继续教育脱产培训时间按24学时计入,超过24学时按实际参训时间确认;税务师事务所结合自身需求和业务实际,对所内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每人每年不少于12学时。
省局研究开发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管理系统,从5月征期开始对持超过90天未认证的省内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网上申报平台进行提醒,经提醒仍逾期(超过开票日期180天)未认证且需抵扣的发票,原则上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为夯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建立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长效机制,现将《绍兴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14.0版默认业务类型中并无“外贸综合服务”一项,所以需要出口企业自行在申报系统的功能菜单“系统维护-代码维护-业务类型代码”中添加。步骤如下:点击“增加”,在业务类型代码一栏录入“WMZHFW”,业务类型名称一栏录入“外贸综合服务”然后保存退出。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本阶段县(市)局、区局和市属分局的工作包括:学习、研读营改增试点工作的相关文件,开展电信业纳税人营改增调研,开展各项准备工作;接收地税局移送的电信业营业税纳税人户数,获取地税局电信业营业税纳税人相关数据信息等。
企业在预缴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凡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上一纳税年度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及应纳税所得额等有关指标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考虑到在上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其应纳税所得额无法确定。
最新内容
-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 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5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 6桂财税[2026]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取得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第二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告
- 7沈财预[2026]8号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市级]名单的通知
- 8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 9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10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会计准则
热点内容
-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参数的通知
- 2晋科函[2026]106号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指南
- 4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吉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的补充通知
- 5赣医保发[2026]4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6闽科规[2026]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 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829号建议答复的函
- 8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 9渝人社规[2026]1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 10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推荐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