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文件规定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自2013年1月1日起向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国务院建设“法治政府”要求及《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杭财法[2012]279号),我局对2011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们两局对2010年12月31日前联合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是促进税收制度完善的战略举措,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必然选择,也是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过程中,部分试点企业由于成本结构、发展时期等原因,产生税负增加情况。
根据《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浙财综[2012]130号),自2013年1月1日起,银行(含信用社)的利息收入按0.6‰,其他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按0.6‰,其他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各单位应及时做好发票工本费取消后的预测工作,在确保纳税人用票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地税发票的印刷、运输、仓储保管、损耗及宣传等各项工作,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经费预算,保证正常履行职责。
纳税人生产的《公告》第一、第二条规定之新产品,或原有备案产品的主要生产原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发生变化的,应自投产或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将其质量检验证明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否则按应税消费税征收消费税。
按现行财政体制,扶持资金由省、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年度终了,各区财政部门将企业申报情况、实际补助企业的资金总额、分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全年税负变化申报表、分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凭证等资料汇总上报市财政局。
各分局(所)要切实抓好所得税汇算清缴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服务和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审批、备案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汇算清缴工作规范,处理好纳税服务与汇算清缴关系、纳税申报与税前审核关系、纳税评估与税务检查关系,切实做好汇算清缴各项后续管理工作。
为贯彻落实《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以及《关于印发浙江省医院财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1]19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市级医院职工福利基金管理,现将市级公立医院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问题通知如下。
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主要或全部使用新型能源的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纯电动汽车,是指由电动机驱动,且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蓄电池或其他能量储存装置的汽车。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2]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将我市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4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2元。
缴费单位先向舟山财税信息网(http://www.zscs.gov.cn/)[社保费信息查询]—[2012年度社保费缴费基数查询]模块,输入“地税编码”(15位),打印《2012年度缴费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核定表》(样表,见附件1),该表作为结算备案资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社会保险费结算的范围是指《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金政发[2005]104号)规定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即市区2012年度实施社会保险费“五费全征”办法的网上申报企业。2012年度新成立的企业,从当年度申报税费月份起至12月31日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发[2013]2号 2013-02-02
对认定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厅进行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其失控(流失)发票的情况,同时在中将其转为证件失效户。各市、县(市、区)局应汇总所属分局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情况,在税务网站上对外公告。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是我国“十二五”时期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国家采取结构性减税政策措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在试点改革过程中,部分试点企业由于成本结构、发展时期不同等原因,产生税负增加情况。
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到2012年12月31日止,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纳税户(以下简称“双定户”),为本次结算申报的对象。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每月定额、实际经营额以及地方税务机关需要申报者申报的其他项目。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为加深社会公众对税收的了解、理解和认知、认同,深化“以税说事(法)”税收宣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署,省局决定举办第三届“以税说事(法)”税收动漫创意大赛。
强化政府采购审计,尝试开展基建项目审计。依据《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审计重点内容》,积极开展政府采购审计,促进政府采购行为规范。按总局要求选择重点基建项目尝试开展基本建设管理与财务收支审计。
为平稳有序地推进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扶持政策的通知》(浙财预[2012]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区试点改革过程中确因新老税制转换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在试点期间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自 201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除保障性住房外,我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规定为:商业用房、高档住宅(含别墅、排屋)3%;除高档住宅以外的非普通住宅 2.5%;普通住宅及其他房产 2%。
个体工商户从转型升级为企业当年起,社会保险缴纳可实行3年缓进期,缓进期内允许其暂不按企业申报,其员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原已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仍按原规定执行。
新版财务会计报表式样有小企业会计准则类报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金融企业财务报表(银行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担保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保险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证券类)等六大类,具体财务会计报表式样及相关资料纳税人可以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www.zjtax.gov.cn)网站上下载。
根据《浙江省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工作意见》(浙个转企办[2013]1号),现制定全省地税系统支持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工作的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单位和个人转让二手房(个人住房除外)及建筑物,应当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如确实无法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征收机关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原《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2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市本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情况进行公告,本次核定定额自2013年3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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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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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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