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国家税务总局新的财产行为税申报表上线工作要求,使我市房产税征管更加贴近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鄂 政发[1987]64号)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我市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之规定,你公司下属武汉市商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和武汉欣程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为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属于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不再作为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的必要条件;属于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证》作为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的必要条件。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向购房者收取的维修基金,不论是否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均应并入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请示》(玉地税政[2003]53号)收悉,根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浙江中捷缝纫机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其股东转让股权的所得,应对转让方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类所得税优惠事项,并及时将办理时限、办理流程、办理要求向纳税人公开,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的监督。
凡在我省境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及本公告有关要求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
各地应根据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上的特点,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积极与公安、交通等部门的配合,努力采取社会化征收方式,切实加强源头控管,提高车船使用税的源泉管理水平。
纳税人提供的一项货物运输劳务中,如果既涉及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又涉及海洋运输等其他运输劳务的,其营业税征收管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的规定执行。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要以发声出彩的宣传攻势,向社会传递湖北国税好声音,释放湖北国税正能量,进一步展示国税部门便利税户、服务群众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实例,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为了更好地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如下:
运输业双定户按新定额标准征税后,其运输劳务开票金额大于定额的,按开票金额征税,定期定额税款不再重复征收;开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数减去开票金额后的余额征税。原定额加发票全额征收方法停止执行。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配偶增加120元/月;父母、子女增加90元/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元/月。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制或取得的“白条”等不合法原始凭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偷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认定。
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国际税收管理、纳税评估、稽查部门相关岗位要采取痕迹工作法,按照征管信息系统操作和表证单书使用要求,处理国际税收业务事项,形成国际税收业务管理的全程闭环运行。
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国税机关对其身份信息通过公安部门身份信息识别仪进行识别,并与税务信息系统已录入的领票人员身份信息比对,比对相符方可继续办理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共享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稽查服务、共建和谐税收为联合稽查的基本出发点,以提高稽查质效和减轻纳税人负担为最终目的,相互学习、协同配合,形成优势互补,促使双方的稽查工作质效、稽查队伍素质、稽查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对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从当前我省情况来看,各地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认定工作进度很不平衡。按照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规定的要求,我省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必须于2003年12月29日前结束,请各地务必抓紧办理,确保按时完成。
为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新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系统的操作使用,全面掌握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省局将在近期就新版所得税软件操作及新政策解读有关内容录制讲解视频,并发布到湖北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网上学堂”,供广大纳税人及时学习掌握。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适用《通知》第一条契税优惠政策,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六)款契税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纳税人自主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重叠享受。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各地在“营改增”过程中,要做好组织协调和宣传培训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我省“营改增”改革顺利推进。
各部门应建立工作台账,每季度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后,区人社部门应留存附件10-22和相关资料;市人社部门应留存附件13-17和附件20、21;区财政部门应留存附件17、18、21。
到2020年建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契合湖北实际的现代税收征管体制,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增强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确保税收职能作用有效发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
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我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扣缴义务人登记、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优化工作流程,促进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协同发展。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不设门槛限制(外商投资公司需符合外资管理相关规定);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加强资金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所需经费扣除中央、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后,不足部分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从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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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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