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逾期未办理报验登记的,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国税机关可责令其限期办理报验登记;纳税人经责令限期办理仍不办理或者不能提供《外管证》,或者提供虚假《外管证》,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国税机关可责令其办理税务登记,并办理建筑服务项目登记。
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是国务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提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等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发布。
加大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在线创意和研发成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制定四众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加快推广知识产权保险,切实维护创业创新者权益。
对职业院校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部署,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联席会议建立定期会商和报告制度。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主体责任,制订具体措施,提高工作成效。
县(市、区)工商部门受理申请并核准后,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通过省工商局信息系统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与税务部门共享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实现实时数据交换、档案互认。
对按简并征期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个人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者,原则上其个人所得税可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省地方税务局委托邮政公司在代征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同时,代征个人所得税。
在本市拥有一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在上述区域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在本市拥有一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上述区域购买住房的,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预缴个人所得税。
经国务院批准,《负面清单》范围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上级审计机关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下级审计机关的投资审计项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及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正或者改进意见。
消费者在取得发票过程中,遇有经营者发生本通告所列举的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可通过拨打全省国税机关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专项整治举报受理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信函、网络等方式向国税机关进行举报。国税机关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成立市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附后),负责研究解决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统筹协调推进整合工作。
由于自来水增值税政策的特殊性,省局在政策执行口径第三辑中,将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向用户收取的自来水费与收取的电费统筹予以了明确。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第54号公告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费问题予以了明确。
自2016年8月8日8:30起,金税三期系统正式启用。届时,全省国税系统各级办税服务厅(含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政务中心办税窗口、委托代征单位等办税场所以及网上办税服务厅、移动办税系统、ARM自助办税服务终端、车辆购置税自助办税服务终端恢复办理各类涉税(费)业务。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是指出口企业在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通过湖北省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经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
选择“邮寄送达”的纳税人应当使用三方协议扣款方式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国税机关确认通过并且扣缴税款成功后,由邮政部门将国税机关已经开具好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寄送至纳税人指定地点。
丰富金融产品,创新排污权、碳排放权抵押贷款等绿色信贷业务。创新贷款担保抵押方式,拓宽企业贷款抵(质)押物范围,推进各类权利质押贷款,更好地适应创业创新的金融需求。
市认定牵头部门在收齐各区初审意见后,会同市财政、国土规划、工商、统计、住房保障房管、国税、地税局等部门和单位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的资金申报村料进行审查,并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会审意见报送市投委会办公室。
为规范社会组织财务行为,加强社会组织财务管理,进一步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规范。
符合条件的小微服务业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可申请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申领成功后可享受签约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的财税代理、信用评级、法律咨询、电子商务、管理诊断等方面的服务补贴。
为规范税收执法依据,促进地税机关依法行政,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16]180号)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要求,我局对2016年6月30日前制发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困难家庭是指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或者等于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镇(农村)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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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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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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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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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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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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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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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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