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我局原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换版问题的公告》(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和《武汉市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网络发票公告》(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自2014年12月10日起失效废止。
各相关责任单位要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抓紧研究制定相关实施意见和管理制度,为顺利推进我市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与变更仍使用工商部门原有的申请书。外资金融、保险、证券企业经相关审批机关批准后,使用统一的审批登记申请书向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不包括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购销业务,下同)直接销售二手车,凭增值税发票的发票联原件到二手车交易市场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对建造的政府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建造的限套型、限房价、限销售对象等“双限”、“三限”房屋,暂停预征土地增值税。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城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纳税人购进鲜叶、嫩芽(茶青)和毛茶价格异常的,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监管,要结合增值税发票(含农产品统一销售发票和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格、当期市场价格、网上发布价格以及本地其他企业的购进价格,确定企业当期鲜叶、嫩芽和毛茶的平均购买单价。
省政府成立了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设立了10个专责小组,形成了领导小组领导决策、信用办统筹协调、专责小组分工落实、信用信息中心支撑服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市(州)也建立了相应的推进机构和工作机制。
本公告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电子发票仅限电子商务企业在其自营电子商务平台面向个人销售商品时开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规定,我局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公告如下:
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清理,确保按期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于2015年2月28日前将清理情况报市(州)财政部门。各市(州)、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应于2015年3月5日前将清理情况报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共同对《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12年第23号)进行了修订。
生产、委托加工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规定电池、涂料产品的纳税人应于2015年2月28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
对于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项目,属于研究开发项目和非研究开发项目共用的资产,应检查折旧或摊销的分配方法是否合理,且前后各期是否保持一致,分配的金额是否正确。
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如该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国税机关应在每季度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对其申报的出口退税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应按规定处理。
网上申报平台仅提供由软件生成的标准文件格式申报年度报表(含财务报表)。标准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制作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系统产生标准文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标准;纳税人如使用其他软件生成标准文件,请确认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标准格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6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省国家税务局现将《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及权力运行流程图予以发布。
将资金拨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拨付到区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账户,由区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将补贴资金支付给企业(单位)(企业、单位不用提供收据或发票)。
核准机关负责通过综合业务系统核准由初审机关呈报的企业名称及其他网上名称登记工作。核准机关应在收到初审机关呈报的企业名称后的一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2014年9月30日前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2014年10月1日起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的75%部分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5%部分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统一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降至1.5%;个人缴费比例由1%降至0.5%。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首次票种核定资料时,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等情况,核定发票每月最高领票数量,原则上发放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以下简称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含,下同)以下的发票,核定数量不超过25份。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流动人口社会救助申请对象的身份认定工作,协助做好身处困难处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提升服务外包附加值,开拓服务外包新市场。到2020年,全省服务外包企业超过2000家,服务外包年执行额超过30亿美元,服务外包企业吸纳大学生就业累计超过50万人,使服务外包成为全省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洼地的关键推动力量。
省局经研究决定,对湖北航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航信”)2015年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自2015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湖北航信货物销售部分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1%,应税服务部分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5%。
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不包括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购销业务,下同)直接销售二手车,凭增值税发票的发票联原件到二手车交易市场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对存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实施核定征收的,仍按《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地税发[2013]85号)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鼓励、支持和引导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问题入手,在扶贫济困、为群众救急解难等领域广泛开展慈善帮扶,与政府的社会救助形成合力,有效发挥重要补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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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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