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并重组企业涉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涉及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依法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
按照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3〕3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规定,为了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3年9月1日起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经国税机关认定的铂金首饰消费税纳税人同时持有《登记证》复印件及《证明单》的经营单位加工铂金首饰,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购货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原在市、区属国有或者集体企业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申报、落实,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劳动社保局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8〕163号)文件办理。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从2013年8月1日起,对孝感中百便民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孝感中百公司)以其在孝感市内所属10家分店(具体名单见附件),采取分支机构定率预征、总机构抵扣的方式分配增值税。各分店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1%。
对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过3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软件企业,自当年度起,连续3年将其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分别按照30%、50%、70%、10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促进企业创新发展。
对单位转让存量房依法需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由纳税人按规定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税申请,办理相关免税手续后,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原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继续开展建筑企业综合实力20强、建筑装修装饰企业10强、勘察设计企业综合实力10强评选活动。加快推进武汉“工程设计之都”建设,组织开展“建筑强市”、“建筑强县”、“建筑之乡”命名活动,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品牌企业和品牌地区。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聘用非全日制用工,采取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可以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地税部门应当主动与工商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建立股权变更个税联合控管机制,指定专人负责股权变更个税涉税事项的审核工作。加大对代扣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政策宣传、解释辅导力度,提高其遵从度。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函[2003]588号)转发给你们,文中第三条关于主机共享企业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购买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独立开采企业和自采自用企业开采的原矿销售价格,应包括矿区内或企业内部运输价格,即坑口到本企业储运货场的运费。其他环节发生的自运运费如实进行单独核算的,可不计入计税价格;销售价格中含未单独核算运费的,应一并列入计税价格。
工商部门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受理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登记收件时,对不能出具经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申报表》和完税证明(原件查看,复印件留存)的,不予受理;并向其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宣传工作,同时告之不明事宜可到税务窗口进行咨询。
自2003年8月份征期1日起,全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本《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必须并实行电子信息采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抄报税成功后,方可进行纳税申报。
为准确掌握各级税务机关库存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请各地对库存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一次清点,由市局汇总后于7月15日前报省局(流转税处)。
为了加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税源管理部门在收到办税服务厅移送的申请资料后,应查看检测证明材料中检测结论内容,软件产品是否通过检测为合格产品。申请资料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办税服务厅。符合要求的报税政管理部门。
为了创新海关稽查工作方法,根据《海关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稽查工作操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武汉海关决定选取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协助海关开展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房屋、土地权属,不征收契税。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以营利为目的,自行开发建设并作为办公等用房的房产,可不视为视同销售行为,也不确认其应税收入。上述自建自用房产的界定,以企业开发建设前的立项为准。
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应当开具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发票专用章印模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用等相关事宜。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车购税纳税申报时,应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及下列附报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报税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其他原件退还纳税人。
新引进的总部物流企业,在汉总部与生产、营运基地分设的(总部在中心城区,生产、营运基地在新城区),其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按照中心城区40%、新城区60%进行分享。
每月1日至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纳税人可主动到办税服务厅索取、确认《稽核结果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稽核相符税额”当月申报抵扣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办税服务厅应为纳税人确认、出具《稽核结果通知书》。
申报纳税窗口的工作人员要认真比对纳税人申报表中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抵扣额与防伪税控系统报税数和认证数的逻辑关系,确保开具专用发票部分的销售收入如实申报纳税,以及“先认证后抵扣”制度的落实。
税源管理部门在收到办税服务厅移送的申请资料后,审核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派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实地核实光伏发电的场所和发电设施与纳税人申请资料是否一致,做好核实工作记录。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后,退办税服务厅。
最新内容
- 1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2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 3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4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 5桂财税[2026]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取得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第二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告
- 6沈财预[2026]8号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市级]名单的通知
- 7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 8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9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 10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土地面积
会计准则
热点内容
-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参数的通知
- 2晋科函[2026]106号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指南
- 4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吉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的补充通知
- 5赣医保发[2026]4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6闽科规[2026]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 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829号建议答复的函
- 8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 9渝人社规[2026]1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 10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推荐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