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浙国税流[2003]66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铂金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浙国税流[2003]66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铂金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查看权限: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05 16:54:12
信息简介: 经国税机关认定的铂金首饰消费税纳税人同时持有《登记证》复印件及《证明单》的经营单位加工铂金首饰,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购货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