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审费用。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5〕72号文件,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费标准为300元/人,由申报人通过评审领取资格证书时缴纳。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工业互联网发展的政策解读和社会宣传,将相关知识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内容。编制发布工业互联网发展年度报告,定期推广工业互联网发展的优秀解决方案和典型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普通发票遗失公告(2021年9月)已公布,详见附件。
通过备案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与通过审批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通过审批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继续使用原资质证书,不需再备案换发资质证书。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省税务、合肥海关等部门负责科研院所、省属并已按照《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01〕98号)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和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的名单核定及相关管理。
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困难人群或户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续保人员,须先到现居住地社区办理参保信息登记或变更手续,再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业务。
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归集其省内多地账户,省外参保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继承。
自2021年10月1日启用,请仍使用离线版申报软件的出口企业及时下载更新。具体升级内容可从软件升级包说明文档或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获取。
强化工作调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对标国际一流、国内先进和等高对接长三角等工作要求,加强重点指标、重点任务精准调度,细化举措、倒排工期、压实责任,全面抓好落实,确保各项改革举措高质量落地见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贯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组织行业从业人员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行业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坚持“发现、培养、推荐、使用”原则,支持从业人员有序政治参与。
原《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的公告》(2018年第18号)中的业务范围、受理场所范围按本通知更新执行,其他公告内容仍然有效。
破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破产 中税 ( 费 ) 债权的 申报主体 。管理人自裁定受理破产 申请之 日起 25日内书 面 通知主 管税务机关申 报税 ( 费 ) 债权 。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人可以书面通知市税务局, 市税务局应当协助确定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以执业机构为单位,统一申报。申报对象为在安徽省内设立的执业机构(含分所)与在省内执业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部分项目可根据特点放宽至全体从业人员。
根据中注协《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会协[2009]51号)及《关于做好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1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21年非执业会员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个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各资产评估机构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对于加强资产评估机构监督管理、提升资产评估质量、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自查报告,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推动旅游、养老、中医药、现代供应链、商务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服务业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国特色商业街等,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您可以撤回已签署同意的《个人信息保护告知同意书》《人脸识别服务协议》。
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
鼓励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文件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以人工投入为主的采购合同,一般不低于10%。中小微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可提高到50%以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6号)以及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46号)要求,经核验审查,同意对“安徽地源不动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土地估价机构予以备案(变更)。
宣城市2019-2020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核定扣除标准额度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共服务清单及服务指南
系统上线后,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学校等代收(协办)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线下渠道保持不变,已委托商业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可继续通过商业银行代扣方式缴费,原与商业银行签订的代扣协议继续有效,请缴费人将费款及时、足额存入签约账户,并关注缴费扣款结果。
2021年11月15日起,成立安徽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税务分中心,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拨打12366热线或12345热线均可以进行涉税费业务咨询、投诉举报等。
在全省范围内(不含自贸试验区,下同)对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试点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人才强省战略,切实加强高端会计人才培养,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机制,实现高端会计人才培养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以人才要素助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安徽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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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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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关于上海市2026年度-2028年度[第四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 5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2026--2028年度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 6《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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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60153号建议的答复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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