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合规管理不到位引发违规行为的,自治区国资委可以约谈相关企业并责成整改;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自治区国资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22号),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12月31日。
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范围、享受方式等相关内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执行。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8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宁工信规发〔2022〕2号)停止执行,已申领的服务补贴券按原办法结算。
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范围、享受方式等相关内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后确认最终清单。10月31日后,企业可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2023年合理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市场主体决定歇业的,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累计歇业期限不得超过3年。申请延长歇业期限的,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按规定办理。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可以到各级登记机关业务办理大厅现场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专区进入宁夏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服务平台提交申请。
向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核心区供水的工程,由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所属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别核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税。
根据(财税〔2018〕13号)和(宁财规发〔2018〕35号)规定,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2023年度自治区级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围绕我区汽车、家居、电子产品等大宗消费品体量大、占比高、带动性强,群众对服务消费升级需求旺盛的特点,重点在提振大宗消费、推动服务消费升级上发力,加强新型消费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数字消费等新模式、新业态、新场景,进一步激发消费潜力。
企业工资指导线水平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对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总体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增长、劳动生产率、物价水平、企业承受能力、历年工资指导线水平、比较其他省(区、市)情况等相关因素来确定。
自2023年11月1日起,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确定。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要求,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和《财政部关于期限、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三条规定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2023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交易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21〕4号)同时废止。
乐企自用的直连单位初次接入时间为2个自然年度,需延续使用的,应在到期前3个月发起延期请求。若直连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发起延期请求的,税务机关将发送提醒并限制平台业务处理并发量;到期仍未提交延期请求的,税务机关将终止其接入资格。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4408元/月;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标准以4408元/月为基数,按12%的比例计算。
按照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行政执法装备配备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合理保障行政执法经费投入,切实满足行政执法工作需要。
治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持续加强案件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积极主动维权,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建立健全以案促管机制,及时发现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水平,切实保障提质增效、稳健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有关工作。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全区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推进、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平台建设等。
若出现补贴资金发放失败、漏发、错发等情况,经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学校核实情况后对发放失败、漏发的按程序进行重新发放,对错发的资金予以追回,确保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
发文公布认定名单后,申报单位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约定管理期(2年)内年度考核指标。管理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对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出口农产品及食品和其他产品的给予投保费用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与商务部、中国贸促会驻外经贸和投资促进机构的沟通,与我驻外使领馆、外国驻华商(协)会的联系,及时推送我区营商环境和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产业政策,积极拓展利用外资渠道。
通过政府、企业、专业机构三方联动,解决企业智能化转型过程中“不会转、资源少、管理难”问题。(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为加强全区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1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完善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2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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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渝建[2026]2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 2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3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4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5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即问即答[第二批][小规模纳税人和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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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赣医保发[2026]4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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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闽科规[2026]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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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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