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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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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22:08:23 |
| 信息简介: |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要求,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和《财政部关于期限、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三条规定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