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除货运以外的行业核定征收率分为三段,即:18000元以下部分征收率为0%;超18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征收率为1.5%;30000元以上部分征收率为1%。货运行业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优惠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发布施行前已受理但尚未审批或备案登记的税收优惠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地税发[2007]46号)等税收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我局对1994年至2010年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详见附表)。
关于进项税额的汇总。进项税额由总部统一进行申报抵扣。各分公司取得的特管药品(医疗性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及水电等零星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经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认证后,方可并入总部统一申报抵扣。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银川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先要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后,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然后到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我区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居民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申请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项目,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县级及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统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申请、审核确认、备案和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期间,须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一等地段:每平方米税额6元。范围为石中高速公路以东部分:北至古城5号路,向东接银平公路至世纪大道交汇处,西接黄河东岸滨河大道至石中高速公路段;南至友谊路,西接石中高速公路,东接东兴街。
凡在宁夏范围内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吸引区内外和境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创业,推动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本规定所称“飞地工业园”,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的政府或者企业(以下统称“飞出地”),打破行政区划限制,把资金和项目放到在自治区行政区域(以下统称“飞入地”)内设立的工业园,通过规划、建设、管理和税收分配等合作机制,从而实现互利共赢的发展模式。
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以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为税前扣除凭证,不能只以银行付款凭证作为扣除依据。税前可扣除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费,以及税务罚款、税收滞纳金。
为大力推进“黄河善谷”建设,鼓励区内外社会慈善企业、社会公益慈善组织在我区投资置业、发展创业,打造政策洼地、道德高地和慈善家、企业家兴业行善的理想之地,促进社会慈善事业发展,结合西部大开发政策、《宁夏回族自治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政策。
同意对宁夏东方企业(有限公司)自2003年9月至2011年12月累计欠缴的房产税1408342.5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39613.9元、印花税53980.1元、教育费附加584392.34元、地方教育费附加379845.04元、水利建设基金329772.82元、城镇土地使用税2501497.31元,共计6097444.06元予以减免。
同意对宁夏东方企业(有限公司)自2005年8月至2008年11月期间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共计6007198.81元予以减免。请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办理减免手续,进一步加快宁夏东方企业(有限公司)搬迁补偿问题的解决。
试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产品,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依全国或全区统一的扣除标准中所适用的产品类型标准,区别不同产品所耗用外购农产品的种类,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关于申请2012—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40%地方留成减免征收的请示》(宁东铁字[2012]106号)收悉。按照2012年3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17)精神,同意对你公司2012年—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减免,请你公司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办理减免手续,进一步做好“银广夏”重组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宁财税发[2012]216号2012-08-24
税收减免分为报批类税收减免和备案类税收减免。报批类税收减免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或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的税收减免;备案类税收减免是指需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的税收减免。
《关于申请减免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中色东方集团发〔2012〕7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同意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2013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免征,请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办理减免手续,进一步加快企业发展。
全区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同意自2013年1月1日起,对全区个体工商户(含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不含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纳税的单位和个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予以调整,统一提高至月收入20000元。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相关条款规定,同意免除银川国贸中心假日酒店2012年—2014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请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通知》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 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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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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