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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宁政函[2011]12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和征收率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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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6:20:56 |
| 信息简介: | 除货运以外的行业核定征收率分为三段,即:18000元以下部分征收率为0%;超18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征收率为1.5%;30000元以上部分征收率为1%。货运行业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