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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宁国税发[2012]12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相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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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6:20:25
信息简介: 试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产品,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依全国或全区统一的扣除标准中所适用的产品类型标准,区别不同产品所耗用外购农产品的种类,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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