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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黔人社发[2024]12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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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6:30:18 |
| 信息简介: | 从2025年1月1日起,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最后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市(自治州)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国家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鉴定结论在一年有效期内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按规定申领病残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