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企业应于第一、二、三季度后10日内和第四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快报,各区财政局应于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12日内和第四季度结束后17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本辖区金融企业汇总快报。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每人仅可申领一次。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延长至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时年龄为准)。
财政部门、用票单位应认真落实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相关政策要求,全力推进我市改革工作,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以网络传输代替手工交付,全面实现票据开具电子化,努力实现票据使用、报销、归档全流程信息化,同时做好纸质票据停用、核销和缴销工作。
开展企业数据资源入表相关课题研究,为企业数据资源入表工作提供实务指导。按照财政部全面推广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工作安排,加强组织协调和政策宣贯,指导各单位正确认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全面推广的重要意义,因地制宜推进我市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推广工作。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567号)要求,我省定于2013年5月1日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本办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监管部门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实施行政检查,抽查事项、抽查计划和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求,现向社会公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欢迎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审核,天津市海棠公益基金会等3家社会组织,自本通知发布的次月起,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024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性文件每2年清理一次的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2012年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办字〔2012〕127号)的要求,我厅对201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列入保留和修改目录,以及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制定(包括牵头制定、转发财政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落实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政策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征收,切实落实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
根据工作需要,现将《关于印发天津市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发改服务规〔2023〕1号)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2月28日。
代开申请人应提供合法身份证件,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存档。如属个人在外县(市)经营并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时,还应提供相关经营或居住证明。如属单位申请代开,应出示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并提供复印件。
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确认标准。督促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依法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员工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和引导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不受户籍限制。
自2013年6月1日起,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原服务单位河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更名为“河北航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等有关事项仍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第3号规定执行。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为深化产业分工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促进全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2013年8月1日前,应税服务(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下同)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本公告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经主管国税、地税机关核实确认,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应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事宜。
天津市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含中央驻津单位)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目前,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同时,政府对应缴费档次给予补贴,多缴多补,缴费补贴设置为60元~200元10个档次,缴费补贴全部由市财政负担。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咨询管理,便于各地统一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省局根据各地反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在与省地税局协商沟通的基础上,制定了《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贷款受理日期在2025年3月31日(含当日)之前的,仍按本通知施行前的政策执行。
加快发掘培育一批科创属性强、发展模式新、成长速度快、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型独角兽企业和市级猎豹企业。持续推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普惠性政策落地。
个人投资者归还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一年以上借款,已经按照“利息、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或在以后应纳个人所得税中抵扣。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有多笔借款,在归还借款时,根据协议(合同)约定来确定归还的具体是哪笔借款,无协议(合同)的,按实际情况确定。
落实农民工在本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受户籍限制政策,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未建立劳动关系的,鼓励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码是税务机关根据归集涉税专业服务信息,赋予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的专属二维码,用户扫码后可获取机构和人员当前的基本情况、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行业自律管理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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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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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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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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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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