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行政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巡查、调查、核验的活动,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备案、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过程性行为,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个案检查。
享受政策的企业将原材料、半成品销售给另一企业加工为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后进行回购的,应当仅就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加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通知》(冀法函[2013]38号)要求,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定率征收,是指地税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法。
实行总分机构纳税的河北省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规定,确保各市、县收人及时、准确、足额人库。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5号)第九条、第十二条。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本年度的出口货物劳务,剔除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已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后的余额,除内销免税货物按前款规定执行外,须在次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2013]第11号)的有关规定,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县(市)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提出了调整意见,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公布,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填报后,需打印一份纸质报表报送征收人员。税务机关对电子报表和纸质报表审核发现问题的,需纳税人在软件中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请纳税人按要求认真填写报送,确保信息数据的全面准确。
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的,应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行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取消“增值税普通发票限额核定初次核查”等33个进户执法项目。
选择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即企业衔头发票或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填写《企业衔头发票印制情况表》(附件1)并提供发票票样,发票票样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样式规格。
自愿申请的CA用户,必须依法进行网上纳税申报,并保证所提供的电子纳税申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与实际情况相符。自愿申请的CA用户,需向办税服务厅(征收服务分局)提交《取消纸质申报资料纳税人承诺书》(见附件1)。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时通过汇缴系统查询、分析汇缴工作进展情况,查找汇算清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事前、事中、事后过程控制,确保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完成。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只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国地税”)一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份代表国地税共同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并通过登记信息共享、比对、监控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的工作机制。
省局于5月6日将所有辅导了《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纳税人,全部添加《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同步至网上报税,企业可以直接填写后报送给税务机关。
联合年报各部门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和培训,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审核,确保联合年报数据质量,加强对数据的统计分析。联合年报工作结束后,将总结分析于2014年7月25日前报各主管部门。
为扩大第一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推动基层税务机关开展好第二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落实好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安排,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税文书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对涉税文书报表进行规范。
为了指导全省劳动人事争议办案工作,规范办案程序,提高争议处理效能,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河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有关规则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企业申请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减免税额不足100万元的由县级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比照设区市税务局的审批权限执行,但需报设区市税务局备案。
为便于税费统管,依据《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试行)》(冀人社字[2013]265号),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将全省社保费申报缴纳期限统一调整为每月15日(含)前。
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照《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冀地税发[2010]28号)规定执行。
企业由于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债转股、合资等改组改制活动,其资产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了评估,并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账务调整,且对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了折旧或摊销了费用,对其增值部分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驻冀部队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及时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河北省委员会和省工商联。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住宅、商铺、车库等不同类型产品的,应划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商铺、车库等)三类分别计算增值额。
纳税人可以预约办理涉税事项,接收涉税风险提醒,了解税务机关通知公告,查询涉税信息,参与税务机关发起的在线调查,咨询涉税问题,提出涉税培训申请,提交合理化诉求与建议。
对查账征收和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计算其减免税额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的要求进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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