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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1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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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1:38:14
信息简介: 第九条修改为:“地方教育附加属于专项资金,应当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包括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高中和职业教育发展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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