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统计有关数据,现将我省2024年度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如下。
推动形成集中与分散相结合、辅导与安置相结合、政策扶持与服务供给相结合的残疾人就业支持体系。完善残疾人就业保护和促进就业政策。落实残疾人就业税费优惠政策。
除水力发电、火力发电直流式冷却取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的,超过部分按照对应税额标准的4倍征收。
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纳税信用】-【纳税信用管理】功能模块,选择“2024”年度,查看2024年1月1日至今预评指标情况,如您存在扣分指标或直接判D指标,且还未纠正相关失信行为的,请尽快于2024年12月31日前纠正失信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在我省设立,拥有一定科技人员和自主知识产权,掌握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通过科技投入开展创新活动,符合相关条件,经省科技厅备案的中小企业。
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交易等普惠性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牵头或参与国家及省级科技攻关任务,大幅提升企业牵头项目比重。
年度最高支付标准(含一般诊疗费):在职人员为2500元、退休人员为3000元,计入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标准。
一站式调解组织应依法依规受理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互联网营销师、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和用工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因劳动报酬、奖惩、休息、职业伤害等劳动纠纷提出的调解申请。
用人单位可通过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海南)、自助办税(费)终端和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自行申报2025年度缴费工资。
现将2023—2025年度(第四批)和2024—2026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现就2025年海南省家电、手机等数码产品、家装家居换新补贴事宜公告如下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25—2027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 90天(含 90天)内参加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跨年度登记参保)的,资助参保标准按照出生之日当期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确定,享受自出生之日起当年度和次年度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待遇。
海南省分局辖内原存量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企业已备案业务可直接适用本通知资金池业务相关管理规定,无需另行申请。
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的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对海南省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海南省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
全面落实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国四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纳入可申请报废更新补贴的旧车范围。个人消费者按相关标准或实施细则申请补贴,相应报废的机动车须在2025年1月8日前(含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机动车。
根据入库企业研发投入和企业规模,对入库企业按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25%、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予以补助。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
“二线口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列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口岸布局方案,供货物、物品、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进出的港口、机场等。出岛货物,是指允许由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海关监管货物。
进口企业应在固定经营场所设置明显营运标识,固定员工不少于3名,按规定设置企业会计账册,依法依规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进口企业不得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企业或“经营异常名录”企业。
《海南省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实施办法》已经省局2025年第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并于2025年3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按照“急用先行、小步快跑”原则,聚焦服务深海、种业、航天等未来产业和旅游、免税商品零售业务等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解决企业实际问题为导向。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统筹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
村级票据是村级组织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遵循《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是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我省每个市县局指定1个税务机关,负责受理本地区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业务,具体邮寄地址见附件。
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期限为全月,缴费人应于每月最后一日前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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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渝建[2026]2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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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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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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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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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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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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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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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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