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并且在自贸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在自贸港,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免税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普通住宅认定标准的通知》(琼府﹝2019﹞40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已登记注册,在海南省实质从事生物医药研发、临床试验、成果转化、生产经营和服务管理等活动的企业、医疗机构,以及相关研发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产学研用机构单位。
为贯彻落实《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改革若干措施》(琼科〔2024〕189号)文件精神,强化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完善研发投入体系,推动企业成为创新投入、创新活动、创新成果产出和收益的主体,制定本办法。
申请人办理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含同一套住房组合贷款商业贷款部分),无需提供本人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证明等相关材料。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是指依法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住所,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和各类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
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内每人每天50元;超出停工留薪期后继续住院的每人每天25元。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二手房首付款,或用于偿还二手房贷款的,已备案的购房合同与住房商业贷款借款合同载明的购房总价或贷款金额不一致的,按已备案的购房合同金额认定购房款和贷款金额。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24年度—2026年度(第三批)和2025年度—2027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自封关运作之日起,享惠主体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为确保相关主体高效有序申报享惠资格,省财政厅将组织开展享惠主体资格预申报(以下简称预申报)。
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统计有关数据,现将我省2025年度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如下:2025年度我省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4564元,下限为4912.8元。
《自贸港法》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自主减征、免征、缓征除具有生态补偿性质外的政府性基金。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经过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拟订了《通知》,明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免征归属于我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和财政资金等要素保障,支持设立省级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力度,鼓励市县结合实际情况出台有利于促进本地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举措。
符合享惠条件的高端紧缺人才应在5年内保留与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企业或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合法证明材料。
备案信息包括企业信息、料件及加工制成品信息、加工工艺;对于申请保税加工累计计算并适用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参与累计企业应按照本条第一款联合向海南省商务厅指定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流程由海南省商务厅会同省内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海口海关备案。
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要求,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留存备查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为了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25年度—2027年度(第三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为规范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货物账册(以下简称账册)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有关要求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账册清单是指用于“零关税”货物账册、区外保税加工(增值)账册等海关智慧监管平台账册核注的单证。办理账册货物进出境、进入内地、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间流(结)转业务的,相关企业应按照账册清单设定的格式和填制要求向海关报送账册清单数据信息,再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办理报关手续。
本办法所称住所托管,是指经营主体从事电子商务、咨询、策划等经营活动,无需固定住所的,委托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商务秘书企业等单位进行住所托管,以托管机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作为该经营主体的住所。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推动在“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后续监管,加工增值企业、免税购物个人风险防控,以及“零关税”专用账册核查等场景,依据通关信用分类结果采取差异化的激励或者管理措施。
海关对自境外进入海南自贸港(以下称经“一线”进入海南自贸港)的征税货物、“零关税”货物,“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经“一线”出口,或自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以下称经“二线”进入内地),以及在海南自贸港内流通的税收征管,适用本办法。
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5.5%。这是海南省企业职工货币工资的基本调控目标。企业生产正常、经济效益稳定增长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协商后,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基准线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
支持残疾人灵活就近就便就业。政府兴办的便民服务网点应安排一定比例的摊位用于残疾人就业,适当减免租赁费等。鼓励将闲置国有资产通过出租出借等方式依法依规用于残疾人创业就业。
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为0.3%,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确定。将当前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保缴费费率降低0.15%,降低个人缴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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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渝建[2026]2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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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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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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