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领域而支付给我国境内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且上述单位收取的属于国家或省级财税部门列入不征税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以其所开具的财政收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如,规划部门收取的市政设施配套费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据则为合法凭证。
纳税人9月份在原税费征管系统进行过建安发票代开业务的,网报不支持营业税的申报,需到办税服务大厅补充申报。
自2015年10月8日起,我省地税系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正式上线运行了金税三期系统,为便利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我局决定推出以下五项优化纳税服务举措,具体如下: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适应新系统的运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对车船税网报客户端进行了升级改造,请相关纳税人下载新的车船税网报客户端软件(电子办税工具软件1.41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专用)进行安装。
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认为“其收入情况按上年度相关税收缴纳凭证为据”,有失公平公允,让偷税漏税不缴纳税的人也可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违背了现在国家“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基本政策,也产生了对诚信纳税的人不公平待遇。
健全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履行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职能和风险处置责任,完善地方监管协调机制,增强监管协同性和有效性。逐步推进我省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形成统一归口管理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
纳税人尤其是“零申报”纳税人,尽量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纳税,也可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业务。“零申报”纳税人尽量在11月10日前完成“零申报”业务办理。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地税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结合本办法,按照《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基准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细化基准表》)执行。本办法和《细化基准表》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为准。
员工因参加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取得的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股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为进一步加强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现就委托代征管理的有关问题补充公告如下: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在录入退抵税费信息页面时,提退税金类型选择“误收退税(费)”项,退抵税费原因类型选择“其他误收退库”项,申请退抵税(费)方式选择“先抵后退”项。(见系统截图)
手机动态码登录方式仅提供给“零申报”纳税人通过网厅办理“零申报”业务。一旦“零申报”纳税人变为有税申报纳税人,其应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CA密钥登录网厅申报纳税或者前往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5]18号)的规定,现将2016年1月至12月纳税申报期限列表通告如下:
纳税人填写好相关表单保存后(具体操作见附件2:外网操作手册),可凭网上申请填报的纳税人名称或纳税人识别号,携带纸质资料(各审批事项办理所需资料见附件3: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审批事项。
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属于电信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南省电信企业所属异地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的通知》(琼国税发〔2014〕143号)和《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南省电信企业所属异地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国税发〔2014〕159号)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整合财税资源支持旅游产业。通过统筹、盘活财政资金等多种方式,积极筹措资金支持旅游产业发展。全省各级政府支持服务业、中小企业、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文化遗产保护以及其他与旅游业相关的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旅游项目予以倾斜。
为切实落实好“三证合一”有关文件精神,推进简政放权、便利市场准入、鼓励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制度的通知》(琼地税发[2012]65号),停止实施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制度。
实时监控税收风险。利用新系统数据,对企业生产要素进行综合匹配分析,找出原材料、辅料与产成品之间的关联关系,实时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发现纳税人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为税务部门及时准确进行风险应对提供重要抓手。
纳税人享受《通知》所列契税税收优惠,为证明其为“家庭唯一住房或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应提交的资料:购房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书面查询结果;不能提供书面查询结果的,纳税人提供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不能查询证明和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登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关注营改增相关通知和动态,查阅、下载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规定、业务操作指南等,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了解营改增的相关信息,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本公告适用范围是全省党政机关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含适用行政编制的工勤人员)。全省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级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
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等有关规定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核定扣除,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请认真贯彻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对尚未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保障性住房进行清理,在“营改增”之前将税款追缴入库。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自2016年4月1日起扩大涉税业务全省通办的范围,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在全省范围内国税系统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扩围后的全省通办涉税业务。
如系统中没有您的普通发票信息或已有信息不能满足您的需求,请携带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下载填写《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于4月25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请或调整手续。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申请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实,出具初审意见,报省国家税务局,由省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批准。总分支机构按批准机关确定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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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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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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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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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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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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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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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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