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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琼地税函[2015]1151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问题有关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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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8:21:01
信息简介: 员工因参加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取得的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股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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