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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2016年第8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条款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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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19:30 |
| 信息简介: |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申请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实,出具初审意见,报省国家税务局,由省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批准。总分支机构按批准机关确定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