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票证专用章戳丢失、被盗、被抢的,受损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逐级报告刻制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税务机关;退库专用章丢失、被盗、被抢的,应当同时通知国库部门。重新刻制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当及时办理留底归档或预留印鉴手续。
第46号公告第六条第(五)项所称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是指: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被海关、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发现有出口业务虚假、申报资料虚假的情形,但未予以处罚的;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稽查局提交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将分送给成员单位进行书面审理。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审理,并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将审理意见书面告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原有个体工商户可以主动申请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也可以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候换领,换领营业执照时不收缴原税务登记证。
本公告适用于所属期2016年10月1日后的纳税申报。《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同时废止。
根据纳税人日常申报的收入资料、数据和从主管房屋销售备案的政府部门取得该房地产项目全部转让合同金额,确定转让房地产取得的销售收入。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诉讼费的管理监督,严禁超出规定范围、项目和标准收费,以诉讼费名义收取其他费用,应收不收、擅自减、缓、免交诉讼费或违反规定进行司法救助等违法行为。
通过车船税联网征收管理系统中的核定库进行税款核定征收时,如果核定库的涉税信息与纳税人网络申报录入车辆涉税信息不一致而引发争议的,纳税人应携带车辆的相关资料(如: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等)到纳税服务大厅申报缴纳车船税。
试点企业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进行预申报,在预申报确认电子申报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将电子信息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无纸化正式申报。
省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市县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工程队、施工队等,下同),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项目实际经营收入不含支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扶持对象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将追缴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取消其申请享受其他财政性资金扶持资格。
经清理,截止2016年12月31日,我局机关所属的33名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现将首批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进行通告,敬请社会各界监督。
计征残保金的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单位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和公车改革补贴。
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在海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
实名办税是对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在采集、核实、确认其身份信息后,方可为其办理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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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免税管理工作,促进税收征管规范化,现将备案类减免税备案时间公告如下:
纳税人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认可的可进行调整,同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同时废止。
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经济特区税收优惠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外来经营建筑安装企业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7年9月1日起,我局对各市县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的退税机关进行调整,调整后情况如下:海口市辖区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机关为海口市国家税务局;
纳税人向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保险公司通过系统自动识别车辆是否符合节约能源、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条件。
施行时间。《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未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取得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申请扶持的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材料。对于以欺诈、蒙骗等手段获得扶持资金的,除全额追回已取得的扶持资金外,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洋浦经济开发区内各类财政扶持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14]297号)第一条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之前已按原规定处理的事项,不作调整;未处理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企事业单位员工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以下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修改为“稽查局应当自收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补充调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补充调查,有特殊情况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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