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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地税函[2015]91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答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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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21:08 |
| 信息简介: | 对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领域而支付给我国境内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且上述单位收取的属于国家或省级财税部门列入不征税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以其所开具的财政收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如,规划部门收取的市政设施配套费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据则为合法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