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培育对象企业和“六上”企业开展技术研发,申报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对规模以上企业新设立研发机构,且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1.5%(含)的,给予一次性后补助经费30万元。企业投入自有资金开展研发活动,取得原创性技术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按前期研发投入2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同等类型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奖补。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当年度有效,具体计量如下。
支持住宿业经营主体连锁经营,根据新增门店数量和规模,对符合条件的连锁主体给予支持;鼓励州市出台住宿业升限纳统支持措施,建立市场主体培育库,推动“个转企、小升限”,对符合条件的“新开业”入库的住宿业经营主体,以及改造升级后升限纳统的主体给予支持。
2026年至2028年,按照国家相关部署支持餐饮业经营主体稳岗扩岗。2026年,对不裁员、少裁员的餐饮业经营主体,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落实好“六上”企业培育和服务管理的若干措施,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支持企业升规纳统。省级财政分别对符合条件的新升规纳统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服务业重点行业企业和批零住餐业经营主体给予奖励支持,工业企业按现有资金渠道予以支持。
各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工作使命感和责任感,强化省级统筹,深化改革创新,加强对本行业系统的业务指导,落实职责分工,明确时间表、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推动工作落实。
省发展改革委通过云南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设立信用修复指引窗口,详细说明信用修复受理流程和材料要求,引导用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在线提交修复申请。
各地要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规定,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指导用人单位平等保障包括正式在编人员、合同制职工、被派遣劳动者等各类职工的休假权益,不得因用工形式、岗位性质、职级差异等区别对待。
探索残疾等级、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老年人能力等评定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长期护理保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等保障范围。
为保障遭受职业伤害的新就业形态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加强职业伤害预防,分散平台企业的职业伤害风险,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印发的《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离境退税工作质效,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本省离境退税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退税代理机构),本次选定的退税代理机构负责为河口陆路口岸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代理业务,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在云南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上线开办养老机构“一件事”服务,做好与相关系统的对接技术支撑,强化技术与业务协同。严守安全运行底线,持续优化平台功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向“好办”“易办”纵深发展,让政务服务更智能、更贴心,不断增强群众与企业办事的便捷度和获得感。
用好工业领域财政专项支持资金、云南省先进制造业股权投资母基金、云南省科创股权投资母基金、昆明市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和专精特新企业财税金融政策,支持数字信息大通道工程项目和数字产业发展。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有关要求,经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公布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等有关要求,经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民政厅联合确认,现将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按照现行费率缴纳职工医保费(含生育保险费),其中将职工医保费率的0.5个百分点视为生育保险费率。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满6个月(含6个月)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连续参保缴费满12个月(含12个月)享受生育医疗费和产假生育津贴待遇。
自2026年8月1日起,云南省启用出口专用税收票证(非印刷式),相应票证通过税收征管系统直接输出打印。同时,停止使用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印刷式)。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云人社通〔2026〕11号),我们制定了《云南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
失业保险参保单位2025年底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且当前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2025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的控制目标,其中30人(含)以下的参保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2026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7339元的300%确定(即22017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按7339元的60%确定(即4403元/月)。
为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保障体系,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印发了《医保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制度等要求,为加强农业农村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现将以下资金文件予以公开(详见附件)。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现就2026年度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缴费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换版后全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分为四种类型,即手工填写式发票、定额(有奖)发票、电脑发票和税控发票、发票的具体类别按营业税9大税目,分不同行业,根据不同税率涉及。
《陕西省XX市电信通信业统一发票》(手工票)和《陕西省XX市电信通信业定额发票》由过去省局监制、行业自行管理模式,改为税务机关统一管理模式,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发票印制,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的发售、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明确职责,规范流程。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科学细化和明晰税收管理员的具体职责和工作要求,制定一套简便易行的工作规程和流程,使税收管理员工作有章可循,按制度办事。
最新内容
-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 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5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 6桂财税[2026]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取得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第二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告
- 7沈财预[2026]8号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市级]名单的通知
- 8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 9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10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会计准则
热点内容
-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参数的通知
- 2晋科函[2026]106号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指南
- 4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吉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的补充通知
- 5赣医保发[2026]4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6闽科规[2026]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 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829号建议答复的函
- 8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 9渝人社规[2026]1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 10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推荐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