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控盘已注销,网络申报增值税时提示:“异常原因:***盘***票未抄报”,故导致不能完成网报,如何处理?
非居民企业核定利润率由各州(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和企业的实际,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条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各县(区)应加强对非居民企业的监控和登记、管理,发现本辖区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以国家税务总局实施方案为总则,按照“简便、易行、可操作、便于管理”的原则,大力推行机打发票,完善定额发票,逐步取消手工发票,实现机打(含税控)发票为主体,定额发票为补充的发票管理新格局。
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统一使用升级后的V6.15版本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AI3型金税卡,请各地及时与防伪税控服务单位联系,落实本地V6.15版本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AI3型金税卡事宜,有效配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的开展。
对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应附送退(免)税申请于申报资料、凭证装订册中,申请需写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具体事实。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地税机关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普通住宅为1%—1.5%;非普通住宅为1.5%—2.5%;写字楼、营业用房、车库等商品房为2.5%—3.5%;单纯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为3%—4%,然后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具体预征率由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并于8月15日前报省局备案。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第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普通住宅为1%;非普通住宅为1.5%;写字楼、营业用房、车库等商品房为2.5%;单纯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为3%,然后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进行清算。普通住宅为3%;非普通住宅为3.5%;写字楼、营业用房、车库等商品房为5.5%。
报告、一览表和企业名单、抽查企业名单请于2010年9月20日前上报市局,涉及到有报送同期资料的,还应将企业同期资料的纸质和电子版本报送市局一份备案。电子版本的上报路径为“市局FTP/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国际税收/县区上报/同期资料检查”。
加强清算工作情况的报告。各地要及时将本地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情况及时以简报、信息等形式上报州局。州局将适时对各地的清算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税务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等问题在行政执法权限范围内进行裁量的权限。
申请前一年的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如单位提供的财务报表与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不一致的以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为准;
为贯彻落实好《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普通住宅为1%;非普通住宅为1.5%;写字楼、营业用房、车库等商品房为2.5%;单纯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为3%,然后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全州地税部门要认真贯彻国税发〔2010〕53号通知精神及我省、我州关于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我州确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已经2011年4月19日第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落实依法行政,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10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的要求,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已经2011年4月19日第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从2011年1月1日起,对云南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通知》(财税〔2010〕127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统一恢复按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转为出资的债权应当经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审计和资产评估应当采用同一基准日。债权转股权的作价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经审计确认的帐面值,也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能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建制建账,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能向国税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发票实行专库存放、专人负责保管、专账登记;
对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年度终了前人员变动较大,即新增加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累计达3人(含3人)以上的,主管地方税务局应在企业变动的当期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从变动的次月起根据实际情况按顺序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为了贯彻落实依法行政,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10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的要求,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本办法所称的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对规定税收依法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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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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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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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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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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