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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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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12:58:29
信息简介: 普通住宅为1%—1.5%;非普通住宅为1.5%—2.5%;写字楼、营业用房、车库等商品房为2.5%—3.5%;单纯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为3%—4%,然后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具体预征率由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并于8月15日前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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