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年金缴费环节,对按国家规定的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的有关规定要求,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对全省国税系统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进一步清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现将我省部分产品是否适用农产品征税范围公告如下。
单位和个人需要地税机关鉴定发票真伪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的,可直接向县级以上(含县级)地税机关申请真伪鉴别,各级地税机关受理后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并出具鉴定结论,本级鉴定有困难的,可提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进行鉴定。
准确把握国家税制改革及“营改增”工作总体趋势,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积极稳妥,通过明确工作流程、细化工作职责,确保我省地税推进“营改增”工作沟通顺畅、职责清晰、交接及时。
税务机关难以界定申请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可到注册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由发展改革部门逐级审核上报到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出具确认书,由税务部门结合主营业务收入比等其他材料审核批准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基层地税机关要加强办税服务厅人员配置,尽可能把工作责任心强和业务素质过硬的同志充实到办税服务厅。要加强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的业务和礼仪培训,努力提高前台服务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为确保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8月1日的顺利平稳衔接,规范和加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yngs.gov.cn,进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在“办税服务”栏点击“普通发票填开”模块进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络服务平台登陆界面。如输入www.itax.gov.cn,直接进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络服务平台登陆界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2013年2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发[2013]37号)等规定,现将原营业税纳税人改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后填开国税普通机打发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现将部分试点企业(产品)新增、调整、取消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文件要求,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5号),以及有关申报的其他规定,现就云南省增值税及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可自制原始凭证,并将能够证明收付款事由以及收付款实现的合同、文件、法院判决书、银行转账凭证、签字盖章(手印)的收据或表单、收款证明、货物验收证明等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通过网络申报进行增值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的纳税人和缴纳义务人,在互联网上完成申报及税费缴纳后,当月可不报送纸质申报资料,在年度终了后一季度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上年逐月的纸质申报资料。
以强化征纳双方互信为基础,以整合优化征管流程为导向,以征管流程管控信息平台为支撑,实现部分涉税事项前移至办税服务厅办理,实行涉税事项办税服务厅终审制,建立“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后续监管”的办税服务新格局。
主管税务机关年审工作依据税收政策和省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对应的年审要求进行。税源管理部门初审后提交税政部门进行复审,年审结果需经主管税务机关集体讨论后做出。
为了保障我市民生必需的粮食(油)供应,规范我市免征粮(油)储备企业增值税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国税发[1999]227号)文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范程序(以下简称
符合清算条件并取得A级以上(含A级)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可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其他符合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只能在其机构所在地的州、市辖区内从事清算鉴证业务。
对因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调资等非个人原因而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含津贴、补贴)情况的单位,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为明晰工作职责、加强信息共享、做好征管衔接,现就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征管衔接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按季申报纳税人应于2014年1月法定申报期限内完成税款所属期为2013年12月的纳税申报,应于2014年4月法定申报期限内办理2014年第一季度的纳税申报或出口货物劳务免税申报。
公告第一条明确全省国税系统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税收票证使用人)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为全国统一的税收票证管理制度,详实细致,可操作性强,可直接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
云南省邮政公司和云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其下属的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的企业所得税,由其汇总计算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各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从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各有关部门参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云南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云政办发[2013]72号)明确的工作思路、工作原则和工作职责组织开展铁路运输、邮政业营改增试点工作。
云南省地方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实施办法 云地税发[2013]52号 2013.7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地税发[2013]11号 2013.4
现将《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税[2013]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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