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再实行审批制度,改为由企业根据其资产损失的类型向主管税务机关自主实行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税前扣除(表单式样见附件)。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需同时附送相关证据资料。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结合丽江市的实际,经2011年5月31日市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丽江市煤炭采掘行业和建筑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煤炭采掘行业2.5%,建筑行业2%。
采取“公司+农户(或者花农合作组织、农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公司+农户’)”的企业和单位。从事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的,不得享受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政策。
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税务中介机构,必须是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成立,领取营业执照,具有省级税务机关核发的执业证书并纳入云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管理,年检合格,执业注册税务师超过5人,年业务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6号文件)及《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局规定的附征率幅度内确定适合当地行业的附征率,现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就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明确如下:
附征率的确定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附征率幅度内调查测算,确定适合当地行业的附征率,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综合税率计征各项税收,其中:个人所得税税率3%”。你局请示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饲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证明。
各级税收征收机关应抓紧组织落实上述三项税收调整政策,确保落实到位。同时,加强税源和征收管理,加大对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动态管理力度,切实执行好减税政策,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为规范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中有关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结合丽江市实际,对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中有关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明确如下:
《保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已经2011年11月4日保山市地方税务局第1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规定》已经玉溪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10月17日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地税发〔2006〕19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实行核定征收,可按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所取得收入的3%进行征收。
替代种植企业报关进口用于连续生产加工,加工后销售的产品仍然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所列农业产品范围的,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可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
根据税法实质重于形式的立法精神,营业税是行为税,除金融保险、邮电通信业等特殊行业外,适用税目的判定应以应税劳务的性质为标准,而非劳务提供者的身份。
从总体上看,此次调整机动车车船税税额,坚持了车船税法的立法原则、导向和实行阶梯式征税原则,对税额标准作了降低、维持不变、小幅提高和较大幅度提高的结构性调整,80%以上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降低或不变,只有少部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提高,确保了广大车主的税收负担不增加和引导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并未普遍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各州(市)工信委在指导协助企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时,要按照《关于印发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工信资源[2011]122号)第十条规定和申请享受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已明确的技术标准组织备齐合格认定材料,并按第十条规定申报材料的顺序装订材料。
《云南省关于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7]20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一)系统处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二)款“(一般纳税人购进原材料、辅料必须取得可以抵扣增值税的抵扣税凭证)”。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以下简称《通知》)第十条规定,现将《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增值税退(免)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在每年首次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购发票时,需提交《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备案登记表》。当年备案,当年有效。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现就云南省内从事煤炭及制品批发、非金属矿及制品批发、金属及金属矿批发、建材批发、石油及制品批发、机动车燃料零售等特定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云南省内的纳税人发生购销业务,开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交强险时依法代收车船税。
本公告适用于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经调查测算,现将云南省试点行业(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税务中介机构,必须是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成立,领取营业执照,具有省级税务机关核发的执业证书并纳入云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管理,年检合格,执业注册税务师超过5人,年业务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
本公告下发的核定扣除标准仅适用于对应的该户纳税人,不作为《云南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第三条所指的参考标准。如有新增纳税人以相同种类农产品生产同类产品的,应按照《操作规程》第四条至第十条规定报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及有关资料。
为了深入推进全省地税系统依法行政,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关规定,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将我局制定的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或者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全文废止或者部分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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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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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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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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