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下发前达到清算条件但未清算的房地产项目,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除《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的公告》(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及《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南宁市法院拍卖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的情形外,一律按本公告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各级地税机关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税收信息,为财政部门编制税收收入预算和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提供依据;同时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在具体编制、调整税收收入预算草案时,会商同级地税机关。(牵头部门:收入规划核算处。实施时间:长期)
根据《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29号)要求,我区从2018年至2020年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收入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了修订。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类决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2部分(见附件1、2、4、5、6、7)。
银行类决算报表适用于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企业填报。信托公司除填报以上报表外,还需填报信托业务资产负债表和信托业务利润表。
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你公司要按财政部规定的基本格式、体例和要求(见附件3),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分析本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可以财务分析报告代替财务状况说明书。
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2017年第41号发布)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7号)要求,现将我局2018年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总目录予以公布。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上半年应交的税款在五月底前申报缴纳;下半年应交的税款在十一月底前申报缴纳。
区直各单位会议费总体按部门预算安排数执行,原则不得突破部门预算数。对于自治区党委、政府临时决定召开的重大会议,会议经费年初未列入部门预算的,由会议承办单位将会议经费预算等按程序报财政厅审核后统筹安排,会议开支标准参照二类会议执行。
“营业外收入”行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债务重组利得、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该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版)》进行修订,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8版)》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非建账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和《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同时废止。
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征收职能划转地税部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具体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征收职能划转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精神,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为进一步理顺自治区与市县财政关系,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环境保护税为自治区与市县共享税收,自治区分享30%,市县分享70%,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试点纳税人应对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并于2018年4月所属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2)。
电网经营企业产品成本项目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其他运营费用,有关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这四个项目开设成本核算项目进行成本核算。
自2018年4月1日起关闭“广西地税网上办税平台”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的“个税模板导入”功能,相应功能由“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统一实现。
各地税务机关可通过推行网上办税、邮寄配送、上门办税等多种方式,在《清单》的基础上增列“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形成当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向社会公告实施。
自2018年4月1日申报期起,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划分标准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以及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财务报表由按月编报改为按季编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经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审定,现将2017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为进一步提升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网上办税的便捷性,方便纳税人及第三方部门实时查询和验证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增加了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网上申报渠道,包括微信一键申报及PC端申报两种渠道,为自然人自行申报提供全天候的24小时在线办税服务。
提高金融服务满意度。有效提高各类金融工具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和农户申贷获得率和贷款满意度。提高小微企业、农户信用档案建档率。明显降低金融服务投诉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第81号)规定,排污单位不能用监测或者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应按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排污量。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8年“壮族三月三”放假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18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函〔2017〕576号)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1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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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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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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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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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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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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