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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政发[2018]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自治区与市县分享比例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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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7:20:51 |
| 信息简介: | 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精神,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为进一步理顺自治区与市县财政关系,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环境保护税为自治区与市县共享税收,自治区分享30%,市县分享70%,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