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认真履职,主动作为,牢固树立为民服务宗旨,助力经济建设和企业发展,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市、县财政自行解决。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对中小微企业免征5个月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全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层层压实责任,妥善处理减征政策各类问题,不得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确保减征政策落实到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安排部署,省税务局决定,2020年继续在全省税务系统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各单位要利用多种信息渠道例如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电话、微信群等,广泛宣传告知纳税人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期申报的政策规定。
根据《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的通知》(黑医保发[2020]13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聚焦疫情对当前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促进经济畅通运行,为顺利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打下坚实基础。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网上办税,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发布《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2020年1季度核定月经营(所得)额统一下调25%,2020年2季度核定月经营(所得)额统一下调50%,到期后恢复到原定额。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间接收纳税人邮寄申报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工作,满足纳税人多样化申报需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
根据黑龙江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拓展纳税人网上办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将自2020年3月31日起,为我省纳税人开通手机、网页等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远程办税渠道。
疫情防控期间,建议纳税人采取“尽可能网上办”方式,选择“非接触式”办税途径,避免在办税服务场所人员聚集,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现将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管理工作,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发挥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对金融资本、社会资本的引导、撬动作用,促进企业和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按市场规则合作,形成倍数效应,帮助中小企业摆脱困境。
疫情防控期间,银保监会在出台系列金融支持政策的同时,对不良贷款认定、监管评级、现场检查等方面监管考核容忍政策作出进一步强调,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普惠金融领域、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等的投入,降低不良贷款考核要求,支持从业人员尽职免责。
各地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要加强调查宣传和问卷宣传,尽可能提高调查样本数量和问卷填写质量,确保调查取得预期效果。各地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向省局纳税服务处报告。
现将2020年度第四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均为2020年新增单位)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纳税人2020年度通过第四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为进一步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有关工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规定,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绥芬河市红十字会确定为2020年度第五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
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各类单位和个人,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根据租金减免额度,可申请减免该租金对应的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标准为:
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哈政办规〔2018〕24号),为切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不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减少纳税人申报缴费次数,就我市城镇垃圾处理费申报缴纳期限进行调整。
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可汇总推荐企业名单,由省级财政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分别提供给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纳入全省重点支持企业名单(以下简称“企业池”)。银行、融资担保机构要确保所推荐企业信息填报的完整性。
为了更好发挥税费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相关规定,现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城镇建设工程,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和补建。
参保居民未在规定延长期间内参保缴费的,应当一次性全额补缴个人和政府补助部分医疗保险费800元,自缴费之日起3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欠费和等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点对点”精准推送政策。根据税收政策的适用对象,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宣传辅导精准推送服务。纳税人缴费人可减少自主查找、筛选适用税收政策的学习负担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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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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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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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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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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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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