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条件及经营商品属性,确定本店承诺无理由退货的具体商品品种范围(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覆盖面)、退货时限(不少于7天)、退货条件(保持完好或不影响二次销售)、退款时限、退货流程等。
逾期不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业务,相应后果缴费人自行承担。缴费人应及时自主灵活缴费。新系统开通了多种缴费渠道,请缴费人于2020年12月24日前,通过“黑龙江税务”微信公众号、建设银行手机银行、银行网点等渠道自主缴费。
一是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情况。今年疫情发生以来,黑龙江省税务部门全力推动各项减税降费优惠政策落实落细,1—7月全省累计新增减税降费231.8亿元,其中,减税98.7亿元,减社保费129.6亿元,减征其他非税收入3.5亿元。
为平稳有序做好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征管工作,方便缴纳义务人办理缴费业务,明确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和办理渠道等有关问题,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纳税人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网页版、客户端、手机端)、自助办税终端、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对税务机关的服务绩效做出评价。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数据共享,推广信用信息应用,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一个月内向所属市(地)工信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省工信厅申请办理更名等手续,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应当制定转制方案,依法依规处置国有资产,妥善安置人员,依法理顺人事劳动关系,保障干部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切实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转制方案由主管部门指导转制单位制定(管理层收购除外),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制定,并由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税务局作为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具体负责企业破产处置涉税事项的司法协作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与市税务局法制科负责联络对接,及时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所涉税务问题。
为加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充分发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在企业监管中的信用约束作用,进一步促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对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自2021年1月1日起,将各市(地)、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征收的拆除人防工程补偿费划转到同级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收入,收缴和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为进一步释放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以下简称“双稳基金”)担保贷款政策效应,充分发挥“双稳基金”服务“六稳”“六保”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持续稳定经营,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存量“双稳基金”担保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政策。
对各类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享受三项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将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纳税人办理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按照《代开增值税发票文件依据》(见附件)有关规定报送办理材料。纳税人可以免填单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0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情况,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538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对黑龙江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02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对黑龙江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95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对黑龙江省政协十二届第三次会议第193号提案的答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及官方微博,获取最新信息。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对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税收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要求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相关工作。
落实企业上市税收支持。推动企业尽快规范改制,明晰产权归属,完善治理结构,规范财务核算。企业上市过程中,改制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等固定资产划转时,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全省2021年至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通过财政支出方式减轻税收负担”政策,所补助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款属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兑现补助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28日。
加强舆论引导和示范引领。建立健全舆情收集、研判、处置机制,主动解读相关政策措施,稳定和改善市场预期,提振民营企业家信心。广泛宣传民营企业先进典型事迹,营造尊重、保护、支持企业家的浓厚氛围。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2020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通知如下。
我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具体根据日常管理情况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审核认定。无需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提出专项申请。
为做好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和偿付工作,现将《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积极推广“信易贷”等融资产品,鼓励银行提前主动对接企业续贷需求,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解困、稳岗融资需求的支持力度。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起草了《关于黑龙江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在2021年3月6日前,自行下载填写《征求意见表》。
申请人同意按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将信用承诺书在信用中国(黑龙江)、全省政务服务网、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公示,接受行政机关、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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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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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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