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设置新一代信息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集成电路、工业软件、数据安全、智能制造、电子商务等数字领域相关学科专业,加强交叉学科人才培养。
从2024年开始,对列入省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省财政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12%给予补助;其他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8%给予补助。
对毕业年度内持《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按照“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预算一个盘子”的原则,将部门和单位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各类单位资金全部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管理,未纳入预算管理的不得安排支出。
企业和个人相应年度通过上述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自2024年11月25日起,长沙市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或者第二套改善性自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20%,组合贷款同步调整。
全市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可上市交易。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4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税务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在保障税收政策实施、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探索建立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落实相关税费优惠减免政策。完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运营和回购等全流程管理。研究完善城市更新的土地和规划政策,允许土地用途兼容、建筑功能混合。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应当征求市场主体、工商联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对可能增加市场主体经营成本、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设置不低于一个月的过渡期,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施行效果的除外。
除水力发电取水、城镇公共供水外,对依法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超过取水计划的部分,按适用税额的2倍征收水资源税。对依法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水资源税纳税人,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按适用税额的2倍征收水资源税。
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是指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依法履行代理记账机构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根据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的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对其信用进行综合评定分级,并依据评定级别实施分类差异化监督管理。
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检验手续时,应当向交通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交通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为支持企业吸引和留住各类人才,暂不具备全员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在企业年金制度框架内,按照《湖南省人才年金试行办法》(附件1)规定,优先为符合单位发展需求的人才建立人才年金。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经研究,决定按如下办法调整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即2005年12月29日前由原人事部门认定的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特等每年28560元、一等每年22350元、二等甲级每年11175元、二等乙级每年8690元、三等甲级每年7450元、三等乙级每年6210元,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行用途确认,按规定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湿地恢复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226湿地恢复费收入”科目,纳入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湿地恢复、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更好地维护超龄人员等特定人员工伤权益和化解各类单位工伤事故风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超龄人员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贯彻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税收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按照国家部署推进水资源费改税工作。完善环境保护税征收体系。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科汇通”试点的通知》(汇发〔2024〕26号)要求,长沙市等全国16个(区)纳入“科汇通”外汇改革试点。为切实推进试点工作,便利境外科研资金汇入长沙市内科研机构及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制定了《长沙市“科汇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全面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实施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等,落实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协助提供工商、法务等相关服务。协助在孵实体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注销、年审等相关业务。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等基础法律、法务服务,协助在孵实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从自然人处购进或通过以旧换新、作价抵债等方式获得废旧工程机械设备的经营主体,可以采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方式取得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并优化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研究确定了湖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及地热、矿泉水核定价格,用于计算矿产品销售收入和矿业权出让收益。
本办法所称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机构”),是指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资格审核、评定后,获得服务协议资格,并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工伤职工提供服务的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参保女职工因生育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住院起付标准,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4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最新内容
-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 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5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 6桂财税[2026]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取得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第二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告
- 7沈财预[2026]8号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市级]名单的通知
- 8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 9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10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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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赣医保发[2026]4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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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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