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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财税[2024]21号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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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1:35:06 |
| 信息简介: | 除水力发电取水、城镇公共供水外,对依法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超过取水计划的部分,按适用税额的2倍征收水资源税。对依法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水资源税纳税人,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按适用税额的2倍征收水资源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