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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享受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增值税发票事项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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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1:48:14
信息简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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