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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冀地税函[2002]200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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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1:48:19
信息简介: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转发给你们,对文中第四条第二、三款省局补充规定如下:减免税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20万元以下的由市、县局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各市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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