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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涉税法律规定政策文件汇总(一):股权转让

来源:华北法税圈 作者:华北法税圈 人气: 时间:2026-08-20
一、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股权变更登记 个人所得税法》第15条  
股权转让属于财产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  
个人股东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总则、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股权原值的确认、纳税申报、征收管理、附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宗谷关于将国家资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  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相关处理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股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纳税人股权转让纳税期限的特殊情形;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
合伙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个人独资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创投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97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符合条件按投资额70%抵扣后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创投企业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个人合伙人财产转让所得按20%纳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 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投资抵扣申报相关事项
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股权涉税事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个人捐赠股权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原值确定
个人转让限售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限售股概念,应税所得额计算等
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股转让取得违约金收入的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  
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 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一般性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时间及股权转让所得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股权转让收入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56条 成本确定(历史成本)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等的处理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股权转让收入核定征收的相关规定
居民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100%巩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权转移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股权划转的具体规定
居民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具体处理规定
合伙企业法人股权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分红纳税规定
非居民企业一般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7条 非居民企业应税所得额源泉扣缴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收入计算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清醒的处理
非居民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非居民企业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的规定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撤回或减少投资以及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取得资产分为原始出资部分、股息所得、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三部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企业清算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财产的计算方式及计税基础的确定
企业技术入股取得股权的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股权转让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其中,对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股权转让交易的分析内容包括公司性质、业务结构、资产构成、所属行业、行业周期、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所处经营阶段、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交易时间、地理区域、股权关系、历史与未来经营情况、商誉、税收利益、流动性、经济趋势、宏观政策、企业收入和成本结构及其他因素;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三、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股份制企业发行股票及办理股权交割的印花税纳税义务 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 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税率缴纳印花税。
  办理股权交割手续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责任,并代征代缴印花税税款。
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债转股印花税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  
两项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两项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3号)  


四、契税
公司股权转让契税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五、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财税〔2007〕45号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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