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教育缴费中的经营服务性收入,考虑到今年秋季开学的相关缴费已开展,暂按原有规定执行。明年春季开学起的教育缴费事宜,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和省教育厅等部门将另行发文予以明确。
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办法,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府优先采购等扶持政策,加强在岗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鼓励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信息主体通过“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自身信息认证,提出信息查询授权申请。
落实落细支持基础设施REITs、PPP、产权交易等方面的税收政策,对符合存量资产盘活条件、纳税金额较大的重点项目,采取“点对点”方式做好服务和宣传工作,指导企业依法依规纳税。
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包括: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人才培养支出水平指标、信息化支出水平指标、党建工作情况指标、执业质量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七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区、市)税务机关公告为准。江西省纳税人可同步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区、市)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省级负责制定全省区域绩效目标,经中央审核后分解下达至各统筹地区,同步下达绩效考核指标和评分细则,指导各统筹地区开展绩效管理相关工作,并开展省级绩效评价。
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文件规定及时进行调整,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由用人单位按本文件规定的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全省计量事业发展。健全激励企业增加计量投入的普惠性政策体系,对企业新购置的计量器具,严格落实国家最新纳税所得额扣除方案。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我省以往制定的教育收费收缴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依法依规从严控制新设涉企收费项目,严厉查处强制摊派、征收过头税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等行为。
落实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等研发活动的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税收指挥棒作用,通过杠杆效应撬动企业资金。每年从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项目资金,重点支持国有企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原创成果突破,把研发投入、重大原创科技攻关纳入省出资监管企业考核评价体系。
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信用信息录入后,每日24时开始自动计算分值。
自2023年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的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办学许可、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劳动派遣经营许可等4项行政许可涉及的3类许可证书,全面启用电子证照,原则上不再制发纸质证书。
缴费人按属地原则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缴费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跨区域征缴的,缴费人应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至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后,向其申报缴纳。
各级税务局要坚持风险导向型税务稽查的职责定位,积极研究税务稽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监管工作有效衔接的办法措施,提高随机抽查精准性,尽量降低对纳税人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有效提升税务监管效能。
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享受递延纳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增值税和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产业化规模巨大、产业链带动能力明显的项目,在用地、用能、环评、生产许可批准等方面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最后,再次感谢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我局将认真对待每一份宝贵建议,为打造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南昌样板”作出税务新贡献!
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市场经营户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手续。对通过委托方式出口的货物,可由受委托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代为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完善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大力发展公办或普惠性托育机构。
强化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工作体系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积极作用,凝聚相关部门和地方工作合力,加快形成全省上下互动,左右协调,合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格局。
对纳税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给予增加发票供应量、提供绿色通道等激励措施,对纳税信用等级低的纳税人采取限量供应发票、提高税务检查频次等严管措施,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
省税务局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始终把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作为支持企业发展、支持广大创业者创业创新重要抓手,助力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增信心、渡难关,让创业者充分享受政策红利,有力促进创业创新发展,持续激活经济发展新动能。
对在我市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根据《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新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认真研究应享未享、不应享而享的指标特征,嵌入“一体式”网格化服务平台,及时扫描风险疑点数据推送基层核实改正,实现事前预警和事中防控,努力实现税费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应享快享。
下一步,恳请贵单位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复核及增减情况及时告知省税务局,便于及时向企业开展政策宣传、解读,让符合条件的缴费人第一时间享受政策红利,实现生产、教学与科研的无缝对接,有效促进产业创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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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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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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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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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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