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印发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以下简称《规定》),现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我省上报的缴费基数方案审核意见,现将2021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公布如下。
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照《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和《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成府发〔2009〕58号)规定参保缴费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根据综合评价得分,将事务所分为五类,分为AAAAA(前50名)、AAAA(51-100名)、AAA(101-200名)、AA(201-300名)和A(300名以后),并将事务所分类结果进行公示和正式发布。
按照《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凉府办函[2021]97号)文件要求,我局对2014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凉山州税务局代州政府拟制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州税务局以本单位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已按2020年度缴费基数预缴2021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且缴费基数低于2021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第一档)的个体参保人员,应当按本通告公布的缴费基数档次进行补差,其它缴费档次预缴人员,可自愿提档补差。
市场监管部门对“首违不罚”事项实行清单制管理,依据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开展清单的设立,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情况以及行政执法实际适时予以调整。
所有事务所应当参加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得分为事务所百家排名和分类的依据。如放弃参加百家排名,需单独报送不参加百家排名的说明,说明范本见附件2《不参加百家排名说明书》。
银行代收。可通过当地税务部门委托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眉山农商银行、成都农商银行等)网点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APP、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办理缴费。
自2021年11月起,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2021年缴费基数按下限3726元/月、上限18630元/月执行(见附件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2021年1月至11月10日间申报工资与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间有差额的不再进行补差核定。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要求,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现已完成2021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所有报名考生的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电子)的开票工作。请需要票据的考生在关注微信公众号“电子票服务”后,在公众号中绑定报名时所填手机号码。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扶贫开发局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川财规〔2019〕3号)规定的限额标准及定额标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按照相关规定,未缴纳2020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参保人员,可按照2021年度缴费基数自愿补缴2020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缴纳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5日。
为促进行业信息化建设,推动无纸化办公,方便协会与各会计师事务所之间文件、资料和信息传送,省注协于2012年成立了行业通讯联络员队伍。为进一步规范通讯联络员管理,经协会秘书处研究,特修订发布《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通讯联络员管理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与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与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确认个人股权转让已完成税款缴纳(纳税申报)后,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债务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影响企业破产处置的,管理人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除债务人非正常户认定,并提交人民法院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债务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印章0管理人未全面接管债务人印章和账簿、文书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并同时将说明送交人民法院备案。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实时向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传递合同、缴费人、缴费金额、缴费期限等费源信息;负责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复核工作;负责受理并审核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退付工作。
围绕“5+5+1”现代开放型产业体系,筛选一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成长性中小企业,制定精准培育措施,实施规下企业上规攻坚计划,鼓励企业加快成长壮大、尽早上规,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隐形冠军”方向发展,为培育形成更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环境保护税和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合并申报并缴纳税款。
为适应调整后的简阳市镇(街道)行政区划和城镇规划,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 合理利用土地、公平税负的作用,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适用范围。
事务所设立执业风险管理部门或岗位,构建重大风险事项法律咨询机制,聘请律师事务所提供事务所法律风险咨询,定期为员工开展法律培训,按照相关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可按照不高于1万元的额度申请补助。
根据《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及分类办法》(川注协〔2021〕106号)相关规定,我会现已完成2021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于2021年12月2日至8日进行了综合评价结果的公示。
财政票据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全程监督、服务便捷的原则,实行全国统一的管理法规和改革政策,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落实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维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规范,为领用单位、交款单位以及交款人提供便利。
年满60周岁及以上城乡居民,2022年度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的5个缴费档次分别为16547.40元、33094.80元、49644元、66191.40元、82738.80元。
充分利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果,优化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加强部门数据共享和应用。工业“5+1”、农业“10+3”、服务业“4+6”三大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和重点行业主管部门依托基本单位名录库,分级、分行业确定“转企升规”培育对象,建立“转企升规”重点培育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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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 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5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 6桂财税[2026]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取得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第二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告
- 7沈财预[2026]8号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市级]名单的通知
- 8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 9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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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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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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