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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自中法[2021]162号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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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26:34 |
| 信息简介: | 债务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影响企业破产处置的,管理人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除债务人非正常户认定,并提交人民法院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债务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印章0管理人未全面接管债务人印章和账簿、文书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并同时将说明送交人民法院备案。 |